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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张家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

房天下房天下  2015-04-16 08:45

[摘要] 张家口城乡与住房建设局与张家口市财政局于3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文件编号为张住建字[2015]51号,通知内容如下:

张家口城乡与住房建设局与张家口市财政局于3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文件编号为张住建字[2015]51号,通知内容如下:

各县、区住建(房管)局、财政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张家口市主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的数额按住宅(非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计算,现将交存标准调整如下:

1.多层住宅为每平方米70元;

2.高层住宅(带电梯的多层住宅)为每平方米110元;

3.非住宅(公寓、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为每平方米130元;

4.别墅为每平方米80元;

5.独立地下室、车库为每平方米40元。

张家口各县区房产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交存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也可参照本交存标准执行。

此交存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其他规定内容按《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文件落实;本交存标准调整前已交存部分维修资金小区,继续沿用原政策规定执行;存量房(2000年1月1日后建设的小区)产权转移按新交存标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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