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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麻烦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规定

房天下房天下  2015-07-31 15:35

[摘要] 随着张家口房地产市场的逐渐升温,张家口房产交易日渐频繁,但是,房产纠纷也越来越多,什么定金不给退、房屋面积缩水等等,搞得广大张家口买房者 头疼。大家可别忘了,对于商品房的销售,国家是有规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随着张家口房地产市场的逐渐升温,张家口房产交易日渐频繁,但是,房产纠纷也越来越多,什么定金不给退、房屋面积缩水等等,搞得广大张家口买房者 头疼。大家可别忘了,对于商品房的销售,国家是有规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今天小编就跟大家一起来看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商品房销售行为做了哪些规定。

一、“定金”退还没商量

《办法》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设计改变,购房人有权退房

商品房销售后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变更后的商品房的套型、朝向、有关尺寸等不符合购房者当初决定购房时的意愿,实质上是对购房者权益的一种侵害。《办法》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三、面积“缩水”3 %是个坎儿

面积“缩水”的受害者即购房者要么没有得到应有的面积,要么得了不该得的公用建筑面积,或者得了自己并不想要的面积而需要增加购房价款。为解决面积误差问题,《办法》增加了新的计价方式,既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还规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时,3 %之内的部分多退少补,超过3 %的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足3 %的部分,由开发企业向购房人双倍返还该部分房价款。

四、产权证不能拖着不办

为了确保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避免开发企业与产权登记机关互相推卸责任,《办法》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 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 权登记手续。

有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做保证,咱张家口买房者更有底气了。在张家口买房时遇到有损自身利益的事,一定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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