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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勿要忽略物业 与物业打交道这些要知道

房天下房天下  2015-10-19 10:55

[摘要] 张家口买房者们往往比较关心张家口楼盘本身质量,而住进小区之后才发现一家服务优质,令人满意的物业公司显得更加重要,要知道物业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你的生活质量和每天的心情。

张家口买房者们往往比较关心张家口楼盘本身质量,而住进小区之后才发现一家服务优质,令人满意的物业公司显得更加重要,要知道物业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你的生活质量和每天的心情。

近就有一位宁波的傅先生被所在的小区物业告上法庭,原因就是自己三年没缴物业费。而傅先生不交物业费也是有原因的,他说自己在2010年就入住该小区,2012年家里进了小偷,被偷的首饰加现金共计20多万元,当时向警方报了案,并且物业给他家装了室内监控作为补偿。但傅先生认为偷盗事件发生,是物业没有做好安保工作,而且接下来的三年一直没有破案,因此他拒绝缴之后的物业费。傅先生还说之后的三年时间里他只接到过一次物业催缴电话,也没说清楚具体的协调方案和后果,其他提醒也一概没有。

据傅先生介绍,案件发生后没多久,他就搬去杭州,宁波的房子一直空着无人住。如今物业费累积了2万多元,物业居然通过法院传票来告他。后来傅先生咨询律师,律师说因为偷盗事件已过去三年时间,以此为理由告物业已失去诉讼时效。傅先生可能将面临自己的失误带来的赔偿责任。

作为原告方的该物业表示,对于业主未缴物业费行为,物业会安排每幢楼的管家上门沟通,或者发短信及打电话通知业主。如果业主经常不在小区,物业会将汇款账号发给业主。一般而言,如果业主拖欠物业费两年,就要被物业起诉。对于傅先生的情况,物业已是很宽限了。“我们都有保留通话记录和纸质证明,如果业主不认账,我们有足够的证据。”

目前傅先生的问题还在沟通协商之中没有解决。

通过上面的例子我们不难看出业主跟物业的矛盾和纠纷十分常见却又难以解决,作为衣食住行离不开的房子,业主每天都要跟物业打交道,一旦出了问题,对话和谅解却又难以达成共识。这是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主要存在的问题还在于广大业主对相关法律不熟悉,法律意识淡漠,不愿也不会运用法律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维护权利。同时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同意识相对淡漠,业主和物业并没有通过订立合同明确权责而合法、合理、快捷的予以解决这些问题。

下面我们来简单普及一些有关业主与物业的法律常识:

1.电梯不运行,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房屋质量有问题,缴纳物业费不冲突

物业公司依合同履行了物业服务后,业主应当依合同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业主财产被盗,依据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一般对物业管理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服务,其提供的是小区物业的公共服务。因此对业主家中的财物安全,需经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特别约定。如无特别约定,则结合实际情况考虑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中是否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业主可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举行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有权更换物业公司

2007年《物权法》第76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另外需要明确的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关系,通常业主大会才是全体业主意志表达的自治机关,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代表机关,其应当在业主大会的有关决议代表全体业主进行有关行为的开展。因此更换物业服务公司并不是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而是业主大会的职权范围。

小编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帮助想在张家口买房购房者了解自己的权益,而购房者不妨也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将其作为选房的因素之一,避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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