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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力!张北县政府接力严查商品房违法预售!

————张北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

张北人民政府  作者:小培  2016-12-15 09:52

[摘要] 近期,张家口张北县人民政府接力张家口市区严打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政策方针。发出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

近期,张家口张北县人民政府接力张家口市区严打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政策方针。发出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这对于张家口张北房产来说,是一场大的整顿!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发布宣传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预售方案、一房一价等资料。同时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

四、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五、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预售房屋的违法预售行为,由住建部门依法查处。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传单等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自行发布的墙体等违法广告,由城管部门依法强制清除。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的,由县政府予以关闭;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建筑物的,由县政府依法查封或拆除。

九、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商品房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县政府依法查处。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预售被依法查处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进行公开曝光。

希望广大群众选择购买“五证”齐全的商品房项目,不轻信、不传播、不参与各种房地产违法项目的宣传及预售活动,对违法预售行为予以监督,共同维护我县房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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