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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对建筑企业通告 企业数据需认定入库维护

——张家口住建局关于建筑业企业数据认定及入库、维护的通知

张家口住建局  作者:小培  2016-12-21 11:28

[摘要]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以及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冀建市[2015]10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河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中企业的相关数据。

各县(区)、察北及塞北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各建筑业企业:

张家口房天下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以及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冀建市[2015]10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河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中企业的相关数据,结合张家口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关于数据入库部门

(一)全市建筑业企业(除市政公用企业)的基本信息、人员数据和本市管理的业绩数据统一报送至河北建设网(www.hebjs.gov.cn)的服务大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中张家口市住建局端口。

(二)企业完成的外埠业绩数据报送至该工程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省业绩报送至省住建厅。

(三)涉及水利公路等专业局的审查内容的,由张家口市住建局通过系统将数据转交至所属部门。

省住建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数据认定程序

(一)首次申请企业将数据上传至“初始数据入库”,已有企业将数据上传至“数据维护”,并提交相关原件备查;

(二)张家口市住建局受理数据后,核验其原件无误后,根据其数据内容及归属地,移交至相关部门审查;

(三)企业数据经上述相关部门认定无误后,由张家口市住建局负责办结入库。

三、关于数据入库认定

(一)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数据入库认定

1.企业基本信息、人员身份证明、注册建造师证书(见附件1)、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由张家口市住建局市场科负责统一认定。如涉及专业局的,由住建、专业局会同审查。

(1)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企业的人员职称证书:有关行业系统的下属企业或全资控股企业所用的本行业的职称证书由本行业职称发放部门认定(见附件2),其它非张家口市人事部门发放的职称证书须到张家口市人事部门认定换证;

(2)省级以上建设主管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企业或张家口市人事部门不予认定的人员职称证书:企业须提供该人员职称的《评审表》备查;

(3)人员毕业证书认定: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查询”登记的相关信息或《毕业生登记表》备查。

2.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由张家口市城建中专学校认定(见附件3)。

3.涉及水利公路等专业局的人员数据由市住建局和专业局共同认定。

4.企业人员入库时,须提交近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二)企业业绩数据入库认定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由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书发放部门负责认定(见附件4)。

2.房屋建筑分包工程业绩(包括专业承包工程和劳务分包工程):

(1)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所有建筑工程分包业绩必须到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分包合同备案,办理备案的业绩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附件4),未办理备案的不予认定;

(2)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的房屋建筑分包工程业绩,先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认定其分包业绩(见附件5),再由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业绩(见附件4);

3.涉及水利公路工程业绩的数据由相应专业局通过企业上报系统材料进行认定;

4.除上述3类情况外的其它行业工程业绩,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后(见附件4),如工程业绩所在地为各县区,请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误后,上报至张家口市住建局市场科。

四、关于工程业绩职责分工

(一)桥东区、桥西区的工程业绩(含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不含涉及水利公路的工程业绩)由张家口市住建局审批科负责统一协调办理,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备案工作由张家口市招标办负责,配合审批科业绩认定工作。

(二)各县区(含察北、塞北管理区、经开区)的工程业绩(含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不含涉及水利公路的工程业绩)由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办理,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备案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工作职能确定相应的部门负责,并配合做好业绩认定工作。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有关单位、部门协同配合,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积极维护企业的相关数据,并根据“标准”对企业取得资质进行动态考核。同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规定要求,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施工分包管理制度,完善建筑工程管理程序。

(二)建筑工程业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他行业工程业绩必须按照该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其合法手续方可认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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