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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万全棚户区政造工程房屋政收与补偿方案

张家口房天下  作者:晓嘉  2017-09-05 08:16

[摘要] 为推进万全卫城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建设,加快卫城开发步伐,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万全镇片区棚户区房屋进行征收。那么万全棚户区改造究竟能有多少补偿款呢?一起和张家口房天下来看看最新出炉的征收补偿方案吧!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

关于万全卫城片区棚户区政造工程房屋政收与补偿方案

(集体土地)(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万全卫城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建设,加快卫城开发步伐,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万全镇片区棚户区房屋进行征收。为规范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省、市、区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机构

征收主体: 万全区人民政府。区政府成立万全区万全卫城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卫城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城内五街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

二、征收范围

万全镇万全卫城城墙内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

三、征收期限

以《征收决定公告》所确定的期限为准。

四、被征收房屋和土地面积认定依据

(一) 被征收房屋(须房屋结构完整、檐高大于或等于2.0米且在合法有效宗地上建造) 面积以实际测量数据为准。

(二) 土地面积以《宅基地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土地使用审批手续载明面积为准。

(三)未在合法、有效土地面积内的建筑或土地、住建部门视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四)《征收预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入户登记影像资料为被征收人房屋现状入户调查摸底的有效记录资料),不予补偿。

张家口万全棚改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 私有住宅用房

在一宗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上,房屋产权属于私有、以居住为主要功能的房屋统称为私有住宅用房。具体分为住宅房屋和住宅附属房屋。

1、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总额包括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地上附属物、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和征收补助及奖励。

2、面积认定方式

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砖混结构,按其合法、有效的土地审批手续所载面积乘以0.53 (容积率) 认定补偿面积(优先认定正房面积) 被征收房屋属土木结构,其认定补偿面积按砖木、砖混结构房屋的98%计算。

3、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认定面积内房屋按2600 元/㎡给予补偿。超出认定面积的房屋按600 元/㎡给予补偿,超出认定面积的房屋不给予装饰装修补偿。

(2)附属物补偿标准;

见附件1.

(3) 被征收房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以评估公司评估结果为准装饰装修补偿单价不超过400/㎡。

(4) 其他补助费用标准;

1.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 元/ ㎡.月的标准计算,一次性给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搬家补助费: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 元/㎡的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两次搬家补助费。

3.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按被征收房屋100 元/㎡给予奖励,单户奖励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 元计发。

4.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50 元/㎡给予奖励,单户奖励低于5000 元的,按5000 元计发。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騰空的,不享受签约和搬迁奖励。

4、房源保障

被征收房屋属于私有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腾空房屋的,可优惠购买政府主导建设的房源

(1)房源地点: 万全镇南环路附近。

(2 )房源结构: 为多层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楼

(3) 房源户型面积: 户型面积设计为70㎡、90㎡、100㎡、120㎡的户型,实际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

(4) 房源交付时间: 2019年12月31日前。

(5 )房源计价标准

1.被征收人原则上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认定补偿面积1:1的标准选择最接近认定补偿面积的房源户型。其选择认定补偿面积的上靠房源户型,1: 1面积内按所选楼层优惠价(均价2600 元/㎡')计价,超出部分面积按所选楼层优惠价上涨15%(均价2990元/㎡)计价。如选择认定补偿面积的超房源户型,1:1面积内按所选楼层优惠价(均价2600元/㎡) 计价,超出部分面积按所选楼层市场价计价。

2.被征收房屋的认定面积不足或等于70 ㎡的,按所选楼层优惠价(均价2600元/㎡') 认购70㎡的房屋。

3.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较大,被征收人如选择最接近认定补偿面积的房源户型后,其房屋认定面积仍有剩余,且剩余面积大于或等于上靠就近户型面积的80%,可再次选择房源。如

被征收人未选择最接近认定补偿面积的房源户型或剩余面积小于上靠就近户型面积的80%,不可再次选择房源。

(6 )选房顺序: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按腾空被征收房屋的顺序,领取选房顺序号。

5、被征收人不认购房源的优惠政策被征收人不认购政府主导建设的房源,其认定补偿面积按3380 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各类奖励、补助等不计入上浮基数)

(二) 商业经营用房

在主要街道两侧,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临街房屋统称为商业经营用房。具体分为十字大街商业经营用房和非十字大街商业经营用房。

1、十字大街临街商业用房

(1)补偿方式: 实行产权调换,按照“产权置换,互补差价”的方式,以实际经营建筑面积按比例置换回迁安置房面积。

(2) 产权调换标准:

被征收房屋所核定的实际经营建筑面积按照1: 1的标准置换回迁安置房面积。被征收人按置换面积上靠就近户型选择回迁安置房,被征收人的回迁置换面积与回迁安置房面积1: 1的部分,互不找差价。如选择的回迁安置房与回迁置换面积有差额,按以下标准进行现金结算。

1.被征收人选择的回迁安置房超出回迁置换面积10 ㎡(含10㎡) 以内的: 被征收房屋设计用途为营业或商业的,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8000 元/㎡*) 的50%予以结算。被征收房屋设计用途为住宅或非营业的,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的70%予以结算。

2.被征收人选择的回迁安置房超出回迁置换面积10-20 ㎡( 含20 ㎡) 的: 被征收房屋设计用途为营业或商业的,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的60%予以结算。被征收房屋设计用途为住宅或非营业的,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的80%予以结算。

3.被征收人选择的回迁安置房超出回迁置换面积20 ㎡以上的: 被征收房屋设计用途为营业或商业的,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的80*以结算。被征收房屋设计用途为住宅或非营业的,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予以结算。

4. 被征收人选择的回迁安置房小于回迁置换面积,小于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予以货币补偿。

(3) 其他补助费用标准:

1.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 元/㎡.月的标准计算,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发放24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待回迁安置房交付使用时,按实际过渡时间一并结清。

2.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 元/㎡的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两次搬家补助费。

3.经营损失补助费。被征收人持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等证件的,按实际经营建筑面积1200 元/㎡给予经营损失补助;无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的,按实际经营建筑面积1000 元/㎡给予经营损失补助。

4.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按10000 元给予奖励。

5.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5000 元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巳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的,不享受签约和搬迁奖励。

(4) 回迁安置房结构及标准:

1.回迁安置房结构: 砖木(混) 结构单层房屋。

2.回迁安置房标准: 室外按规划要求执行,室内地面为地板砖,墙面为白灰;给排水入户、采暖入户、强弱电入户。

(5) 回迁安置房地点: 就近安置。

(6) 回迁安置房选房顺序: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按腾空被征收房屋的顺序,领取选房顺序号。

2、非十字大街商业经营用房

实行货币补偿,其补偿标准按照“私有住宅用房”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的基础上,增加经营损失补助费。其“经营损失补助费”按“十字大街商业经营用房”的“经营损失补助费”标准计发。

(三) 生产经营用房

在一宗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上,房屋产权属于私有、从事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房屋统称为生产经营用房。其补偿标准为:

1、房屋补偿按“私有住宅用房”补偿标准执行。

2、生产机械设备搬迁费。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所评定的评估价值为补偿价值。

3、经营损失补助费。被征收人持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等证件的,按实际生产经营建筑面积1200 元/㎡给予经营损失补助;无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件未年检、已过期失效的,不予给予经营损失补助。

六、临时建筑房屋和违章建筑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房屋,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第五条,但不享受购买房源政策。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房屋和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七、对产权不明或者有纠纷的补偿处理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万全镇征收办报请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和省、市相关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

(二)产权不明晰,无人管理的房屋及附属物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或继承人不明确的;

(四)房屋所有权人有纠纷尚未依法解决或正在诉讼的。

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在提存补偿资金并经公证处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先行拆除,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补偿。

八、有关责权及义务

(一)被征收人采取违法方式对抗房屋征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 被征收人对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中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出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激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将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证件交到万全镇征收办,由万全镇征收办负责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为便于有关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能够及时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向万全镇征收办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如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被征收人,导致其权益遭受侵害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责任。

九、相关事宜

(一) 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房、两层以上(含两层) 房屋及其他房屋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解决。

(二)本方案从2017 年月日起执行。在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再出相关补充规定。

(三)本方案由张家口市万全区万全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张家口万全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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