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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楼市再遇新政!张家口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出台

张家口房天下  作者:小鑫  2017-11-18 21:46

[摘要] 为全面落实《张家口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张家口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张家口市近期在楼市调控收紧之后,再遇新政加强张家口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控,规范张家口楼市商品房销售行为。

张家口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实施细则(暂行)

为全面落实《张家口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暂行)只适用于桥东区、桥西区和经开区。

第二条

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办理程序。

1.开通监管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机构、实施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一式四份),并到实施资金监管银行办理监管专用POS 机与监管账户连接的相关手续。

2.以经物价部门备案的销售商品房一房一价表为依据,将每套商品房屋的金额录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

3.购房人通过监管专用POS 机或到实施资金监管银行网点柜合缴存预售资金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打印商品房网签合同

4.申请拨付、使用预售监管资金。

5.申请解除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

(二) 实施资金监管银行的办理程序。

1.张家口各商业银行分行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

2.实施资金监管银行到监管机构进行备案,领取密钥并开通监管系统。

3.收缴预售监管资金。

4.依据监管机构通过监管系统发出的拨款电子指令和《张家口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款通知单》拨付预售监管资金。

5.解除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三)监管机构的办理程序。

1.接收房地产开发企业递交的《张家口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付节点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和上传的工程进度形象图后,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查勘工程进度。

2.节点审批通过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监管资金的拨付。

3.接收房地产开发企业递交的《张家口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款申请表》,审批后由监管机构向实施资金监管银行通过监管系统发出拨款电子指令,同时发放纸质《张家口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款通知单》。同时具备以上两项,实施资金监管银行方可办理拨款。

4.拔款完成后,接收监管银行拨付资金结果的电子信息。

5.解除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售房之前要与实施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机构签订《张家口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书)。

第四条

签订《监管协议书》的程序

(一) 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打印并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实施资金监管银行公章的《监管协议书》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监管协议书》上加盖监管机构公章。

(二) 签订后的《监管协议书》由监管机构和实施资金监管银行各执一份,房地产开发企业两份并持其中一份办理开通商品房网签和备案业务使用。

第五条

实施网签售房

《监管协议书》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确保网上签约系统与资金监管系统对接,通过网签系统预售商品房,与购房人签订已载明资金监管信息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预售资金按照《监管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缴存预售资金,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购房人以定金或自有资金交付预售资金的,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载明的预售资金收存账户信息,将定金或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要求购房人直接到指定的实施资金监管银行柜台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也可以在售楼现场以监管专用POOS机的方式收存预售资金。以监管专用POS 机方式收取预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保证将监管专用POS 机与监管账户连接。

(二)购房人申请购房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将购房贷款发放到相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与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合作协议中,明确该项目贷款发放的监管账卢名称、账号。

(三) 实施资金监管银行应通过监管系统核实交款人和交款金额等信息,收取预售资金,并向交款人出具收款凭证。实施资金监管银行在确定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将收款信息通过监管系统实时传递给监管机构。电子文件显示金额应与银行出具的纸质收款凭证金额一致,如有不一致实施资金监管银行应及时查找原因并予以纠正。

第七条

监管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资金监管银行在签订监管协议时,应当以该监管协议所有楼盘的一房一价表总额确定为监管资金,监管资金和拨付监管资金均以每幢楼为基本单位。其中监管资金的60%做为非重点监管资金,40%做为重点监管资金。

第八条

拨付监管资金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应严格按照下列拨付条件执行,并提交相关资料及《张家口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款申请表》

(一) 泼付非重点监管资金。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申请该笔资金的60%用于支付本项目开发、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及支付农民工预储金。

(二) 拨付重点监管资金。

1.基础完工的,提交《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度的30%。即监管账户必须留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70%,超过70% 的部分可以申请使用。

2.主体结构封顶的,提交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主体结构验收证明,可以累计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度的65%.即监管账户必须留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35%,超出35%的部分可以申请使用。10层以上的建筑增设资金使用节点的,提交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以累计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度的50%。即监管账户必须留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0%,超过50% 的部分可以申请使用。

3.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度的65% 以后,在该项目连续施工2个月的基础上,可以累计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度的80%,即监管账户必须留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0%,超过20% 的部分可以申请使用。

4.完成竣工验收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可以累计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度的90%。即监管账户必须留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10%,超过10%的部分可以申请使用。

5.完成首次登记的,提交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解除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

第九条

拨付监管资金的程序

(一) 监管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通过监管系统向实施资金监管银行发送拨款电子指令,同时出具《张家口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款通知单》

(二) 实施资金监管银行凭监管机构发出的拨款电子指令和《张家口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款通知单》拨付预售监管资金。完成划款后,将划款结果通过监管系统通知监管机构。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退款。

第十一条

解除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的程序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提交《张家口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监管申请书》

2.损交张家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办房地产首次登记证明。

(二) 监管机构核实该项目已办理首次登记后,向实施资金监管银行通过监管系统发送解除资金监管电子指令,同时出具《张家口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单》

(三) 实施资金监管银行凭监管机构通过监管系统发送的解除资金监管电子指令和《张家口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单》,办理解除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相关手续。解除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后,通过监管系统通知监管机构。

第十二条

列入解决房地产遗留项目整治的,不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第十三条

《办法》未尽事宜,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7年11月15 日起施行。

张家口房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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