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化区东大院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宣区政字〔2018)78号为切实改善我区东大院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的相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宣化区东大院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
5月10日,张家口宣化区关于东大院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共涉及两大地块,地块一:东至红选路,南至宣钢厂区,西至胜利南路及保留楼房(六层楼),北至东升路、宣化九中及宣工二分厂区;地块二:府城南大街53号院1号楼。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
关于宣化区东大院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
决定的公告
宣区政字〔2018)78号
为切实改善我区东大院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
590号)的相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宣化区东大院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宜予以公告:
一、房屋征收范围
地块一:东至红选路,南至宣钢厂区,西至胜利南路及保留楼房(六层楼),北至东升路、宣化九中及宣工二分厂区
地块二:府城南大街53号院1号楼。
具体以划定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主体及房屋征收部门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宣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征收部门,具体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三、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被征收人在预签约期限内签订的《张家口市宣化区东大院棚户区房屋征收附条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已生效,未在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60日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按照《宣化区东大院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宣区政字2017)212号)执行。
五、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东大院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
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具体时间以搬迁通知为准)、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中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张家口宣化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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