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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张家口土地规划出炉 保障安居房建设用地大增!

张家口房天下  作者:小培  2018-11-30 08:45

[摘要] 最新消息!2018年张家口国有建设用地规划出炉,2018年主城区土地供应量占市本级土地供应总量的77.85%,下花园、察北、塞北管理区组团区土地供应量占市本级土地供应总量的22.15%。住宅用地377.1735公顷,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221.0798公顷!

消息!2018年张家口国有建设用地规划出炉,2018年主城区土地供应量占市本级土地供应总量的77.85%,下花园、察北、塞北管理区组团区土地供应量占市本级土地供应总量的22.15%。住宅用地377.1735公顷,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221.0798公顷!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供应计划编制工作会议精神,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确保我市国有建设用地工作计划有序、稳步规范,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结合张家口市2018年经济发展目标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参考上年度实际供地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制定本年度供地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发展目标和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要求,以我市土地供应能力为基础,坚持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用地、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安排2018年度可实施供应土地的总量、布局、时序和方式,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2018年度本市中心城区、下花园区和察北、塞北管理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693.8125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304.899公顷,利用存量建设用地388.9162公顷。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2018年度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45.8978公顷;工矿仓储用地206.8637公顷;住宅用地377.1735公顷(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221.0798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9.438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44.4413公顷。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2018年主城区土地供应量占市本级土地供应总量的77.85%,下花园、察北、塞北管理区组团区土地供应量占市本级土地供应总量的22.15%。

三、政策导向与执行标准

(一)坚持计划控制引导,统一有序、规范供应。本年度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按照《张家口市2018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确定的控制指标实施。

(二)认真落实住房用地分类调控政策。科学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调控目标,实施有保有压的用地政策,强化分类调控,结合近五年住宅用地平均供应量,合理确定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时序,稳定、均衡住宅用地供应。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优先安排供应。

(三)突出经济发展支撑项目用地服务。优先安排社会民生、扶贫开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城镇化建设涉及国家和省支持的各类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和实体经济发展用地,努力推进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推动土地资源向高质量发展领域配置。严禁为“高排放、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安排土地,严禁供应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土地。

(四)严格遵行土地供应方式程序。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新增工业用地(不含原宗地内改扩建)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有偿供地。扩大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

(五)坚持科学发展观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工业用地项目提倡和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严格禁止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用地,盘活过剩产能企业用地,用于国家支持的产业发展。

(六)严格按照各工业园区和开发小区功能定位、产业政策和主导发展方向,优先安排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供应,从严从紧控制开发区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防止挤占工业项目用地指标。

四、计划实施保障

(一)积极强化措施,确保供地服务效率和质量。计划实施中,把握全面,突出重点,强化服务,保障供应。对年度重点项目用地、政策性住房用地,要采取超前介入、跟踪服务、全程保障,切实满足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二)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计划指标有效落实。市发改、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计划实施工作。

注:1、本表用于4月各地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公布和上报,以及7月和明年1月向社会公布和上报计划落实情况。

2、本表中第2栏“存量”是指拟使用(实际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面积;第3栏“增量”是指拟使用(实际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3、本表中数据要注意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数据保持衔接;“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下各栏数据还要注意与附件2中相关数据保持衔接。

4、“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中第7栏、第8栏,与“保障性住房用地”下第4栏、第5栏不能重复计算。

5、第6栏≥第7、8栏之和;第12栏≥第13栏;所有类型限价商品房统计在第11栏,归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6、第12栏和第13栏中的数据,不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下第11栏“限价商品房”。

7、第14栏是按照以下等式计算:第14栏=(第4、5栏+第7、8栏+第9栏+第10栏+第11栏+第13栏)/第1栏。

8、第1栏=第2栏+第3栏=第4、5、6栏+第9栏+第10栏+第11栏+第12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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