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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怀来县某小区捆绑销售储藏室问题,住建局回应了!

张家口房天下  作者:小天  2019-06-04 11:29

[摘要] 2015年11月21日我们与张家口名郡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购买位于“名郡新城二期”x号楼x单元x号房。2019年5月8日售楼处电话通知我们缴纳费用签订预售合同。我们认为开发商应履行协议,不应该捆绑销售储藏室为由,拒绝办理相关手续。

2015年11月21日我们与张家口名郡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购买位于“名郡新城二期”x号楼x单元x号房。

2019年5月8日售楼处电话通知我们缴纳费用签订预售合同。2019年5月11日下午我们到售楼处办理相关手续。

在售楼处销售员介绍情况后,我们发现了两个问题:一是房屋面积缩小了,二是办理合同必需购买9.6平米的储藏室。针对房屋面积缩小问题我们协商后只能认了。

但是开发商捆绑购买储藏室,我们认为协议并未约定,并且在2015年签订协议时,售楼人员明确表示没有储藏室。

我们认为开发商应履行协议,不应该捆绑销售储藏室为由,拒绝办理相关手续。2019年5月12日上午我们再次到售楼处协商,销售人员仍坚持不购买储藏室,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针对储藏室捆绑销售问题,希望政府能帮助我们,督促开发商履行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怀来县住建局回复:

关于“关于名郡新城储藏室捆绑销售问题”的信访事项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经调查,张家口名郡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地下储藏室为产权面积,依法公平、自愿买卖。

相关资料:

2016年10月14日,住建部对外公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明确界定了9种不正当经营行为,被称为“九不准”。其中第七条是:不准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房地产商捆绑销售车位和地下室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信息来源于:微怀来)

答疑解惑:怀来县某小区捆绑销售储藏室问题,住建局回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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